集团首页  |  七郡首页  |  在线咨询  
您的当前位置: > 七郡劳务派遣 > 案例解读
不在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8 10:48:02 标签:
导读: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由于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着落。有人提醒王某,何不申请工伤认定?王某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已经下班回家,既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伤挨不上边,便没放在心上。2007年9月,经过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急忙申请,然而为时已晚,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显然属于工伤范畴,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其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长春人力长春劳动咨询长春人事外包长春人事代理长春劳务派遣更多友情连接
欲了解业务详情,请拨打咨询热线:0431-86799041 版权所有: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吉ICP备16006675号Copyright @ 2010 wanchen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