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一、长春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需要预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额。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268元,市级(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为975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为683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二、公务员门诊就医
一个年度内公务员门诊就诊时当卡中金额用完后,继续用卡做现金累计(甲、乙类费用),当现金累计额超2000元以上至8000元之间进入公务员补助。
三、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已经在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年终办理就医手续的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二所综合性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院,其发生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年底统一到医保中心核报。临时外出人员,突发疾病急诊就医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费用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核报。上述人员需住院的,应入住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并持单位证明办理网上登记手续,经核准的,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回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异地住院又需要转院的,原则上转回长春市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专科医院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或证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在职驻外工作人员的费用结算,年终按本年度缴费时间一次性将缴费按月返还给单位。
四、参保人员急诊网上登记的办理
本地急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医生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经核准的,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
五、市外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
参保患者需要转外诊疗的,应由定点医院科主任提出意见,经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审核后,持转院审批单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按限定天数、金额、予以核报。转出患者须自转院审批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到拟转入医院就诊,超过10日的,须到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转出手续;转院审批单有效期限为1个月,时间自就诊之日算起,超过1个月的须在有效期限内持医院开具的病情治疗意见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六、零散报销的办理
参保人员遇有以下情况,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散报销手续。(1)已办理急诊登记并经核准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2)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有效期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3)经批准转诊、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办理零散报销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1)门诊报销需持门诊小病志、复写处方、门诊有效票据及职工社会保障卡。(2)住院报销需持住院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票据及职工社会保障卡及转外审批单。(3)待遇封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以上资料由参保个人或所在单位统一整理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七、工伤、生育就医
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就医前,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就医审批手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在办理就医审批手续的同时申领“白卡”,然后到指定医院就医。
八、ic卡补办手续
ic卡遗失,参保人员应及时挂失,并申请补办。ic卡挂失后24小时生效,因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ic卡挂失手续,致使ic卡中费用在挂失前被人盗用,损失自负。挂失7天后,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到医保中心补办新ic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ic卡在挂失后补办前又找到的,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原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重新启用手续;ic卡在补办后又找到的,原卡作废。